|
SubscriptionsSites I Read
|
|
|
|
| 多謝Ocamp 友組同學. (笑) for the dinner and for the CD.
雖然不是第一隻貝九卻是第一隻Toscanini. 還記得Toscanini 是玩Cello的, 突然有日樂團指揮被噓, Toscanini 就這樣踏上指揮之位, 也就踏上指揮之途. 另一件關於他的事是他首演Puccini的杜蘭朵, 到Puccini寫的最後一處, 他說"Qui finisce l'opera, perché a questo punto il maestro è morto"英譯: "Here the opera ends, because at this point the maestro died" 兩件事巧合的說了開始跟結束. 有時候人生是這樣的奇妙, 預計之外時有發生. 而一個大師跟另一個大師又可以這樣觸動人心.
這個1952年的傳奇錄音. ---
典型的分隔線過後, 我要寫下最後一段.
不會再寫這裡了. 這個account 已經五年多了. 寫(打)了很多幼稚的東西, 回看的時候總覺得尷尬. 但我學會接受這個自己. 一路走來, 記下了許多瑣碎極的事, 也有含混不清, 情緒化的文字. 有時候也要解碼一番. 一個極其自戀, 又很自大的人也只能在這個年頭這個地方, 半強迫他人閱讀他自己. 多謝讀過這裡的人, 不管是ㄧ篇還是半句. 多謝給過讚許支持的朋友.
要脫離 a_inus 是很不捨. 因為這有很多回憶, 這已經是我了.
最後想解開a_inus 的由來.其實沒有幾個問為何有如此難聽的名字. 當初想用這名字是貪A字頭. A是音樂中的letter name, 而L 不是. 而為何一定要letter name, 這個就不寫了.
這裡依舊會開放, 所有posts 依舊公開. 我會在blogger (http://linusli10.blogspot.com/) 那邊寫. --- 分隔線後也沒有什麼好寫的了.
Here this xanga ends, because at this point this writer chose to discontinue. | | |
| today when i was most tired, most weary, when i was standing there and had nothing to focus on
she smiled at me and i smiled back. | | |
| 總覺得我個oral pre 有好大的困難好大的問題. c-range 的pass 都好的了, 我惟有這樣想.
--- 突然又涼了. 什麼都不太想做. 只想好好的讀下閒書, 什麼也不用擔憂. 或者好好的寫一下東西, 彈一下琴. | | |
| <另一堂Legal Theory 的聯想>
張博士說起 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2008) 的封面來
其實我都知道這畫, 多得陶國璋老師的教導. 畫之前景最左邊的男人是Plato, 為何他是這樣低頭呢? 有說Socrates 死的時候Plato 沒有在那裡, 所以他坐在畫中尋思回想當時的一切.
其實上了兩堂Dr Cheung 的課, 我覺得我跟她某部分思路都很相似. | | |
| 這陣子 xanga 吸引到大量讀者, 又有不少人留言. 今日就收到了一個很獨特的留言.
記得早陣子寫了一篇關於一個facebook組織「強烈要求政府將嚴重醉酒及多次嚴重超速駕駛者終身停牌,導致死亡者終身監禁。無價講!No more tolerance to drunk driving!」的文章. 見此. 這組織的發起人Anthony Lai 竟然到訪我xanga 留了一段文字:
"Hi A Inus,
I am the founder of the group and I do appreciate your message and point over our group about anti-drunk driving. I could admit that the title theme is too extreme and it is really driven by emotion to draft it out.
That's the reason we have set up the group and gather as many comments/ideas as possible. We get the most common ground over the comments and draft a suggestion (written in Chinese stored in the discussion forum).
From the wording, if you judge a single sentenance, you could take the ground; However, if you find our group, we are not insisting such mission impossible theme but a rather rational and objective.
Regards,
Anthony"
可惜我不是某才子, 不然我一定單從個組織名講起. 然後上綱上線. 一班有志之士, 受過高等教育, 竟然如此意氣行事, 用「終身監禁」來作題目. 很可惜Anthony Lai 只是輕輕的帶過了我文中的論點. 其實就算不是要終身監禁, 我文中的論點都有啟示作用. 可惜Anthony Lai 沒有一個實質回應.
"敬啟者:
最近因醉酒駕駛而導致6人死亡的落馬州交通意外慘劇,促使我們在Facebook成立了以下的群組:
〝強烈要求政府將嚴重醉酒及多次嚴重超速駕駛者終身停牌,導致死亡者終身監禁。無價講!No more tolerance to drunk driving!〞
在不足兩個月內,已有6,300餘人響應加入此群組。我們都是強烈要求要對所有醉酒駕駛犯事者加重刑罰 (無論有沒有做成傷亡),藉此希望能收阻嚇之效,並冀能制止近年不斷增加的因醉酒駕駛而導致的交通意外。
我們認為現行的有關法例及刑罰根本對醉酒駕駛犯事者能起任何阻嚇作用的。並且法例上亦出現了明顯的漏洞: 一個傷人案的判刑比起因醉駕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判刑更重!
經集合了組員們的意見,我們強烈提出下列的訴求:
任何駕駛者一經驗出酒精含量超標,初犯者至少加重刑罰至即時停牌六個月至一年及大幅提高罰款。如若多次重犯者,就算沒有造成傷亡,也要終身停牌。 若因醉駕而導致他人受傷者, 要判處多年監禁及終身停牌。 若因醉駕而導致他人死亡者, 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及自動終身停牌。 判刑需依據肇事車輛本身的馬力、CC、司機體內酒精含量及當時的車速來考量 (舉例,司機體內酒精含量愈高或當時的車速愈高,判處的刑罰應愈重)。 強烈要求引入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以誤殺罪(終身監禁)為最高刑罰,以十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不應以「被告肯認罪」來作為減刑埋由 (因被告在案發時已被警方驗出酒精含量超標,已構成「被告無論如何都必定要認罪」的客觀因素)。
再者,我們亦非常關注近日的一宗醉駕案件的判決。 政府早前修例將醉駕刑罰加重,目的是要阻嚇所有駕駛者,不要酒後駕駛。但新例上月起雷厲風行之際,近日的區俊傑案件 (區俊傑去年以時速136公里衝上東區走廊,結果失控撞死一名鐵騎士,被落案控告危險及醉酒駕駛,成為自加重該罪最高刑罰的法例生效後首名被判罰的被告) 最後只被判監4年和停牌5年(同期執行),似與修例原意相違背。我們覺得判決不合理,懇請主席閣下要求律政師堤出加長刑期的上訴。 最後,敢特公開呼籲,懇請閣下及諸位立法會議員能促使政府效法其他先進國家(如日本、澳洲、星加坡等),嚴懲醉酒駕駛犯事者,對醉酒駕駛採取「零容忍」。 請到以下的連結瀏覽我們群組的宗旨及組員們的訴求:
http://www.facebook.com/wall.php?id=46668076193&page=1&hash=a81afba859f4e8649bae87b4240e5ded#/group.php?gid=46668076193 我們亦願意與閣下直接接觸,就如何制止醉酒駕駛交流意見。請聯絡本群組建立者賴灼東先生 (Tel: 9*** ****,E-mail: XXX@XXX.com)。
此致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台鑒
群組Member: XXX
同敬啟"
這是comment 中提及的公開信. 唔. 其實跟G 多次討論後, 其實我真係想research 一下. 不過都係唔多夠時間. 希望G日後完成大作, 等他在向大家講解下. 我估佢會有一個更全面更「法律」的觀點. 當下我依然遵從我僅有的criminal law 得到的原則 來思考: 就是判刑輕重跟犯罪者的犯意的關係. 另有判刑輕重需跟其他罪行的輕重來比較.
還是等G 的文/意見/等等.
| | |
|